物业公司“改头换面”就能逃避执行?
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要求前物业公司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退出小区。后该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业委会遂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该物业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出小区。判决生效后,该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小区业委会向新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前往前物业服务公司所在地张贴撤出公告,发现前物业服务公司已撤出小区,“新”公司已入住且提供相关转让协议予以证明,法院暂停执行。后经调查,“新”公司在经营期间收取物业费等费用的商户名称仍系前物业服务公司,且在物业办公地点的办公人员仍为原工作人员。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决定依法对本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本案腾退工作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实时记录,并邀请政协委员、小区业主代表、业委会代表见证。用时5个小时完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室、配电站、消防水泵室、老年活动中心等11间房屋的现场交付,并现场制作物品清单,至此,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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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场及交接义务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妄图通过更换名称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是不可取的。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到:
1.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指定的人。
2.积极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撤出保安、保洁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干扰新物业公司进场开展服务。
3.如实告知可能影响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各项情况,原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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