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和异性交往算出轨吗
男子通过儿子的平板电脑,发现女方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虽然发生在离婚冷静期,但女方也有点过于迫不及待了啊!因为冷静期里,双方还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女方被认定为出轨没毛病,不过该不该赔偿男方精神损失有争议。
事情发生在重庆,男方李某与女方易某早在2010年就恋爱了,但是直到2016年才登记结婚。恋爱的时间长达6年,可以说是知根知底,充分考虑后才结的婚,一般人都觉得这样的婚姻关系会比较稳固。
事实上,两人婚后还生下一儿一女,都觉得夫妻关系会长长久久。没想到之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因为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消磨殆尽,没有熬过七年之痒。
2022年12月份,两人达成一致意见: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了离婚申请。
办完之后,两个人就开始了分居,等着冷静期满后离婚就好了。没想到就在冷静期里出了事情。
李某有天翻儿子学习用的平板电脑时,竟然看到易某在租住的房间里,与一名男子举止亲密的视频,这李某可忍不了了,你和我在法律上还属于夫妻,这样做是在侮辱我男人的尊严啊,必须赔偿我精神损失10万元!
易某则说,咱俩等申请离婚了,就差冷静期满以后办理离婚了,你有什么精神损失?赔什么钱?这不是讹我吗?
结果就因为赔不赔钱,赔多少的问题,两人离婚冷静期满后,闹得没去民政局办成离婚登记。于是李某将易某告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易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0万元。
【家子说法】
对于这件事,不少网友竟然提出一个奇怪的观点:“充分证明这个冷静期没用!”这种观点显然有点过于偏颇。
既然是“冷静期”,就主要是为了让那些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去离婚的夫妻。对于这种感情早已破裂,早都想好要离婚的,有没有“冷静期”早晚都是要离的,这自然是有没有都一个样,都会离婚的了。不能因为有些人在离婚冷静期满后,仍然离婚就认为离婚冷静期没什么用啊!只要有相当一部冲动型离婚的,因为冷静期选择不离婚了,那就是有用的。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颁布以后,规定在《民法典》里的一项新增制度。具体规定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这个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相当于给要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时间,让双方在这个时间段里充分考虑以后,再决定是否离婚。
既然是这样,那在双方最终拿到离婚证之前,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属于夫妻关系,享有夫妻的权利,承担夫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很清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女方如果在这期间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仍然属于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构成出轨。
不过,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这一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才能提出,不离婚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第二,必须符合这五种情形,五种情形之外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则不能要求赔偿。
第四,必须是因为这五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才能要求赔偿。如果虽然一方有这五种情形之一,双方却并非因此离婚,就不能要求赔偿。
比如说,张三与小丽结婚以后,与他人同居,被小丽发现,小丽提出你只要回心转意,我还愿意和你过。张三幡然醒悟,回归家庭,小丽也没有怨言。但几个月后,小丽发现张三没有生育能力,“我让你回归家庭,就是想要个孩子,你没生育能力,这还咋过?”于是小丽起诉离婚,这个时候,小丽和张三离婚就不是因为张三与他人同居,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这个案件现在的争议可能就在于第四个条件,易某被发现出轨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出轨发生在冷静期内,则这个出轨虽然属于“其他重大过错”,但在出轨之前双方已经去办理离婚,那是否说明两人离婚并非易某出轨导致的?如果不是出轨导致,就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要说这30天内易某快速发展一顿恋情,还进展到发生亲密动作的程度,也不太可能。而且这毕竟也属于出轨,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易某属于“有重大过错”,并进而判决易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也说得过去。
不过,法院最终只判决易某赔偿李某6000元,可能也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特殊,以及争议的存在吧?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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