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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声称已还款,他到底是老赖还是被冤枉了?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2)普法百科30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联合太仓市检察院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通过笔迹检验鉴定找到监督突破口,促成当事人之间2014年以来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揽子化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强某撤回抗诉申请书。日前,太仓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时,强某表示:“真的谢谢检察机关!事情处理完后,我整个人的精神状态完全不一样了。现在我又承包了新的工程,开始忙工作了。”

当事人声称已还借款,申请抗诉

强某在太仓市做工程已近20年,主要承接太仓港周边的工程。2014年4月,强某向于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9年2月,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强某归还15万元借款。强某在法庭上表示,他已经通过现金归还、债权转让、工程款垫付等方式向于某归还了全部借款。但因其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2019年6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强某归还于某借款15万元。

强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强某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于2019年11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强某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1年11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以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驳回了强某的再审申请。

尽管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可强某仍对判决不服,坚称自己已还款。2022年5月,强某向苏州市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查明真相,还其公道。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找到突破口

收到强某的申请后,苏州市检察院联合太仓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因双方当事人一起做过工程,经济往来频繁,且强某提出的债权转让、工程款垫付等主张难以被认定与该民间借贷纠纷直接相关,检察机关将监督的突破口放在了强某提供的一张8万元收据上。

这张收据为蓝色复写的第二联,收据上明确显示,2015年7月23日,于某收取强某8万元现金。但于某表示自己从未写过这张收据。

“我当时拿了8万元现金到于某开的浴室里,想先还部分借款,但于某正好不在,钱是于某的儿子或者儿媳收下的,记不清了,收据经办人的签名写的是于某,实际上是于某的儿子或者儿媳给我写的收据。”强某表示,因为时间过去太久了,自己实在记不清收据具体是由谁写的。

然而,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于某和于某的儿子、儿媳均坚称没有收到过8万元,也没有写过收据。法官让于某的儿子、儿媳当场书写了收据上的文字,相关笔迹与收据上的笔迹差异明显,且强某明确表示收据并非于某出具,于某亦不认可该收据,法院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强某主张的已归还8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

难道于某真的没有收到强某归还的8万元现金?那张收据到底是由谁书写的?

苏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收据进行笔迹鉴定后,于2022年11月底出具鉴定意见:收据上“强某”蓝色复写字迹是强某本人的笔迹;收据上“2015”“7”“23”“现金”“捌万元整”“80000.-”“于某”蓝色复写字迹倾向认为是于某的儿媳陈某的笔迹。

引导双方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新的证据使得8万元还款事实拨云见日,应予以进一步查实,检察机关可就本案向法院提出抗诉。

承办检察官赵丽萍联系到于某的律师、于某及其儿媳陈某,告知如若收据为陈某所书写,陈某在庭审中所作“未收到大额款项、未书写收条”的陈述则为虚假,而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于某的律师与于某进一步沟通后,于某表达出了想要和解的意愿,同意从15万元借款中扣除强某主张的已偿还的8万元。

针对强某主张的其通过债权转让、工程款垫付等方式偿还了剩余7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强某虽然让案外人赵某替自己代偿于某4万元,但赵某承认“我当时是答应了,可是实际上没有将4万元转给于某”。此外,强某认为自己帮于某装修房屋垫付了近6万元工程款,完全可以抵扣剩余借款,但于某称强某的装修质量太差导致自己重新装修,明确不同意抵扣。

因法院对强某的这两笔主张判决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告知强某对于这两起纠纷可以另行主张。但强某认为三起纠纷均围绕对15万元借款的还款展开,表示一定要一并解决。

“强某的性格较为固执,用‘法言法语’向其解释法院的判决依据,不仅难以说服他,反而会挫伤他对法律的信任,激化矛盾。此外,另行起诉会花费更多,而且程序繁琐、费时费力,因此他要求一并解决也能理解。”赵丽萍表示,提出抗诉并不能实现强某所希望的结果,即便法院改变了原审判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仍在,矛盾始终没有化解。

为彻底了结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双方意愿,太仓市检察院尝试引导双方和解。

签署和解协议书现场。

今年2月6日,经多次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案外人赵某向于某代偿4万元,强某和于某之间2014年以来的借款、还款、代偿款项、代付工程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等全部一并抵销,从此互不相欠。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当天,强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于某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为化解申请人心结,采取笔迹鉴定、检察和解等一系列做法,充分彰显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担当。”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门机班副大班长褚锋了解到该案的办理情况后,对检察机关给予了充分肯定。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卢志坚 吴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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