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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赡养岳父天经地义,难道对你也有赡养义务?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2)普法百科29

福建厦门,男子把一套房子给岳父住,后来岳父再婚,女方也住了进去。几年后,岳父去世,男子要求收回房屋,被岳父的后老伴拒绝,说男子这样做违背公序良俗。男子气坏了,说我赡养岳父天经地义,难道对你也有赡养义务?于是将岳父的后老伴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
(案例来源:海峡导报,文中均为化名)
早年间,男子吴先生的岳母去世了,剩下吴先生的岳父涂大爷,吴先生和妻子商量以后,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交给涂大爷,让涂大爷搬进去住,这样也方便他们夫妻俩照顾老人。
几年后,涂大爷和陈阿姨再婚,陈阿姨自然也搬进了这套房子,和涂大爷住在一起,老两口过的也还可以。
又过了几年,涂大爷去世,陈阿姨还住在里面。
结果吴先生的姐姐正好没地方住,吴先生就想把房子收回来,给自己姐姐住。于是,吴先生去找陈阿姨协商,让陈阿姨在三个月内搬走。
但陈阿姨却把这套房子当成了自己的,她不但没搬走,还把房子的锁也换了,防止吴先生他们进入其中。
这下可惹恼了吴先生,他把陈阿姨告上法院,说自己把房子给涂大爷是出于孝心,现在涂大爷已经去世,自己对陈阿姨没有赡养义务,而且陈阿姨自己的女儿、女婿就住在厦门,在下面也有房产,不是没地方居住,但陈阿姨却再他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一直不肯搬走,所以他请求法院判决陈阿姨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
陈阿姨在法庭上也觉得很委屈,她说自己辛辛苦苦照顾涂大爷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没想到涂大爷刚去世,小吴就要赶自己走,实在是太没人情味了。自己现在已经快70岁了,刚刚经历丧偶之痛,就算小吴对自己没赡养义务,基于公序良俗,也不该让她立即搬走,起码给自己一定的搬离时间,更不该找自己要房屋占用费。
【家子说法】
一、吴先生是否有权收回房屋?
这个案件里,涉案的房屋归吴先生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则上,归谁所有,谁就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里的处分权包括出租、出售,也包括收回自己使用等权利。
但这并非意味着所有权人的权利不会受到限制。
比如说,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李四基于租赁合同就可以占有使用房屋,在合同期内,如果张三想收回房屋,李四就可以拿出租赁合同对抗张三作为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的使用权。
这个案件里,如果吴先生对陈阿姨有赡养义务,那么陈阿姨就可以用吴先生有义务赡养自己,为自己提供居住的房屋为由对抗吴先生行使所有权的主张。
但是,吴先生只是涂大爷的女婿,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吴先生的妻子对涂大爷有赡养义务,吴先生本人对涂大爷是没有赡养义务的。更别说陈阿姨是在吴先生妻子成年以后才和涂大爷再婚的,与吴先生妻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吴先生对陈阿姨自然更没有赡养义务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陈阿姨对吴先生的房屋属于无权占有,吴先生可以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如果陈阿姨拒不返还,占有期间应当赔偿吴先生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就是房屋占用费。
二、吴先生要收回房屋应当给予陈阿姨相应的缓冲期。
但是,陈阿姨之前入住涉案房屋,是基于吴先生自愿将房屋交给涂大爷使用,而陈阿姨与涂大爷系夫妻关系,与涂大爷共同使用这套房屋,是有权占有。
当涂大爷去世以后,在吴先生要求收回房屋之前,陈阿姨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仍然是基于吴先生之前的承诺,还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涂大爷一去世,陈阿姨对房屋的占有就立即变成了无权占有。
当然,如我们前面所说,吴先生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陈阿姨搬走。
但是,吴先生要求陈阿姨搬走,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角度,都吴先生应当给陈阿姨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终,法院虽然判决陈阿姨搬离涉案房屋,但酌定从涂大爷去世9个月后开始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并给陈阿姨一个月宽限期搬迁诉争房屋。
判决生效以后,法院还继续给吴先生和陈阿姨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阿姨搬离讼争房屋,吴先生也主动放弃了占用费的要求。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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