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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性的精神病人,犯罪该如何判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2)普法百科25

对于精神病人,大家都知道,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对于间接性精神病人犯罪,又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间接性的精神病人,犯罪该如何判

今天的主人公,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名叫王洋(化名),汉族,小学文化,河南某村人,平时也没什么正当职业,某天晚上,进入邻居租户家中,用租客刘某厨房的刀具将刘某左侧胸部、左胳膊大臂内侧划伤。在俩人夺刀的时候,房东钱某进到房间内将王洋拉开。随后王洋从房间离开,进入二楼西面房间内,捡到半截砖头将钱某头部砸伤。经鉴定所鉴定,钱某头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前额、左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王洋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自动投案。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洋为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应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下面再给大家说说各方对这件事的说法。

公诉机:被告人王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洋:自己有精神疾病,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希望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还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案件发生时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安的供述中愿意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两位被害人刘某、钱某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钱某:晚上6点多,在我后面居住的王洋来我家三四趟,王洋在每个房间内转悠,我把房间内的灯打开让王洋看屋里都有啥,我还给王洋掏烟,我问王洋:“狗儿,你有啥事,我给你结个活”。王洋说:“你不知道,你不管”。等到王洋第三次到我家走后,王洋的媳妇对我说:“叔啊,你把门关住,锁住”。我当时没有在意,过了一会儿我正准备吃饭时,听到楼上有人呼喊,我就顺着呼喊声走到租赁我房子的租客刘某房间内,我走到租客刘某房间门口,我看见刘某在邻居王洋身上压着,王洋在地上躺着,刘某压在王洋的身上,那个时候王洋手中拿着一把菜刀(长约20公分,宽约2公分,小尖刀)刘某正用手夺王洋手中的刀,王洋的媳妇和女儿在旁边哭喊着,我们几个人把王洋手中的刀夺下来后,王洋自己从地上起来出去了,我和王洋的媳妇、女儿跟着王洋出来。王洋从刘某的房间内出来后小跑到我家西头的房间内,他把西头房间内的门打开进到屋里,我、王洋的媳妇、王洋的女儿也往西头的房间门口走去,等我走到西头的房间门口,王洋从屋里出来,他手里拿了一块砖头,二话不说他就拿砖头照我头上砸了下来,我当时没有防备,我被王洋手中拿着的砖头打蒙了,一下子坐到了地上,王洋的媳妇和他女儿就拉着王洋,王洋还用脚往我身上踢,在我坐到地上后,王洋还用手中的砖头照我头上又砸了三四下,我当时头就流血了。后来,王洋手中的砖头被他媳妇夺走了,我也趁机从屋里出来跑到4组组长的家中,组长用我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然后我就被送到医院救治了。我和他没有矛盾和纠纷,他脾气古怪,很少人和他说话。王洋手中的砖头是从我楼上西头房间内拿的,当时我头上都被砖头砸得直流血,左胳膊处被划伤。

刘某:晚上6点多,我正在房间内睡觉时,我房间内的灯突然亮了,我抬头一看是在我租赁房子后面居住的王洋在我房间内站着,他把房间内的灯打开了,他在屋里转了一圈,我问他干啥哩,王洋说没有事,然后他就走了,我在床上躺了一会儿后就穿衣服从床上下来了,过了一会儿,王洋又过来了,他啥话也没有说就走了,又过了一会儿,我坐在屋里的凳子上玩手机,王洋自己又过来了,他走到我家门口做饭的位置,他将放在案板桌上的菜刀(长约20公分,宽约2公分,尖刀)拿在手中,他拿着菜刀往我跟前走来,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当他上来什么都不说就扎我胸口一刀后,我的第一反应是把他的刀夺下来自保。当时王洋拿着刀,我想着和他无冤无仇的,也没有防备,等王洋拿刀将我扎着我的胸部后,我觉得他是玩真的,我就去夺王洋手中的刀,并将王洋撂倒摁倒身子底下。我感觉当时王洋的媳妇和他女儿一直在旁边,因为事情发生得比较急、时间比较短,当我把王洋摁倒地上后,王洋的媳妇就喊救命,我当时也没有想着把王洋怎么样,我的一只手握着王洋拿刀的手,想把菜刀夺下来,可能是他媳妇认为我要打王洋,就死死的抓着我的另外一只手。这时房东听到呼救后也进来了,房东钱某过来后,也不知道谁将王洋手中的刀夺了下来,我便从王洋身上起来了,我起来后王洋便自己出去了,其他的人也跟着他出去了,等王洋他们都出去后我将房间的门锁住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我和王洋平时没有矛盾和纠纷。


王洋媳妇:事情发生前两三天的时候,第一天的时候王洋对我说:“屋里都被安监控,有人监视着他”。那天他跟着我,嘴里一直都重复这句话,我当时也没有在意。等到第二天,王洋说:“屋里都被撒药了,还说我们屋里的沙发、床、椅子、桌子都是用老屋(棺材)做得”。他还经常念叨那些已经去世的人的名字,还说我们一家活不长了,这我才发觉他不对劲。晚上7点多,王洋对我说:“咱们前头那家房子上站的都是鬼,咱们一家都活不成,要来把我们抓走”。他嘴一直不停地在说这样的话,我就让他进屋休息,然后我就去厨房做饭了,过了一会儿,我在厨房内听到前排邻居钱某家发出王洋和别人吵架的声音,我就慌忙从家跑到前排钱某家中,女儿徐静也跟着过去,我上到钱某家二楼后看见租客刘某压在王洋的身上,王洋躺在地上手里还拿着一把尖刀,刘某用手在夺王洋手中的刀,我害怕再出事,我就用手拽着刘某的手,想让他从王洋身上起来,我好把王洋带回家,我当时心里也害怕也就喊了几声,想过来几个人帮我把王洋拽回家。这时,钱某听到呼喊后也过来了,钱某进到屋里后,王洋自己将握在手中的刀扔到了地上,然后刘某就从王洋身上起来了,王洋从地上站起后自己出去了,我和女儿徐静就在后面跟着王洋想把他带回家。我拉着王洋下楼梯时,钱某追过来了,王洋挣脱我的手后,他不知道用啥东西照钱某头上打了一下,当时楼梯道黑,我没看清王洋和钱某是怎样厮抓的,王洋就动手不知道用什么东西照钱某头上砸了一下。我拽着王洋半拖半拉地下了楼,下楼以后旁边的邻居过来几个人把王洋拽回家了。王洋和他们两个没有任何的矛盾纠纷,王洋有的时候还去钱某家跟钱某拍话。

早两三年前,王洋在家的时候没有任何原因就骂我,砸屋里的东西,摔碗、摔锅;他在家门口的时候就乱骂乱噘,当时我没有在意,想着他脾气坏。谁知道今年疫情开始后,他在家更暴躁。自疫情开始后,他一直在家,晚上不睡觉,早上睡觉,睡醒后嘴里说着“神、鬼”之类的话,还说有人要害他,要偷他东西,经常说一些不着边的话。自那天晚上王洋犯病后,我们将其送至医院,医生说王洋是精神分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钱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致刘某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初犯,案发后构成自首且与两名受害人达成谅解并赔偿损失,应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结合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具有再犯的危险,鉴于被告人王洋系初犯, 被告人王洋在案发后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自动投案,结合被告人当时的精神状况和法定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的如实陈述,可认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两名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院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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