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卖方起诉调解后一月内回款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浙江××××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不锈钢板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西安某项目施工提供304纳米闪银喷砂不锈钢板的供应及安装,合同对原告需提供的产品品牌、型号、及总价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供货后,双方于2020年12月进行对账结算,确认原告共向被告供货金额为15万元,被告已支付7万元,剩余8万元未付,结算之后被告迟迟未予支付剩余的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突出的两个问题及对应的律师建议:
1、管辖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为实际的交货地。但是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而被告又远在浙江,除了不便利外还无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律师建议:建议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选择为自己所在地或者就近的实际交货地法院,这样既能方便卖方就近起诉主张货款,也能减少诉讼成本,如果基于客观条件无法约定为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也要在合同中写明因主张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住宿费、交通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等由被诉方承担。
2、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
(1)一份完备正规的合同是要具备违约条款的,违约条款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交易的顺利进行,能督促双方更好的履约,同时,在发生一方违约的情形时,该条款也能保护守约方的权益,违约金的存在能起到一定的惩罚和弥补损失的作用。
(2)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基础上,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就无法主张违约金,虽然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是相比违约金的数额,逾期付款利息是起不到惩罚和弥补损失作用的。而且,违约金的存在也能增加诉讼中调解的区间和弹性,实践中,原告若为了尽快回款可以适当放弃违约金以达到缩短诉讼和执行的时间。
案件结果:
原告基于尽快回款的需求,同意与被告调解,原告放弃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于8月底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8万元。调解后经原告律师催要,被告于8月底按时付款,本案自原告起诉到回款前后不到两个月,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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