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他人开走肇事,车主是否担责?
近日,温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引发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 年2 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黄某的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县某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王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王某受伤,面包车损坏。3月10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王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温县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3月10日,被告人赵某到温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事发当晚,被告人赵某搭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的面包车一同到温县某村的搅拌站厂区内吃饭,黄某将面包车停放在搅拌站厂区内未锁车门且未拔车钥匙。饭后黄某因喝酒缘故被人送回家,赵某擅自驾驶面包车所有人黄某的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
6月16日,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家属向温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某及车主黄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1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赵某未经允许驾驶黄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黄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未锁车门且未将车钥匙拔下的情况下把车辆停放在具有一定开放性的搅拌站内,致使被告人赵某酒后驾车,其对机动车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赔偿责任比例酌定为10%,赵某未经授权擅自驾驶车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90%。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车主要对车辆加强保管,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出借给亲友使用,而疏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维护,或者疏于对驾驶人资质和驾驶能力注意,则可能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他人擅自驾驶,车主对机动车的保管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可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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