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已自杀 受害方家属该何去何从?
近日,温县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家属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8日,受害人成某与严某合伙在温县东关菜市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包揽了一批木工活。开工两天后,因环保问题不达标停工10天。等再次开工后,严某与成某发生了矛盾,严某表示退出合作关系。两人因此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严某一时气愤,不加思考地用榔头直接砸向成某的头部。成某当时头破血流、昏倒在地,当即毙命。此时的严某万念俱灰,爬上楼顶一跃而下……一起工程,因利益纠纷瞬间丧失了两条性命。成某与严某之间是什么关系?他们与建筑公司又是什么关系?杀人者严某已自杀,成某的家属又该如何追责?
2019年6月10日,受害人成某的妻子李某与两个孩子将此工程的承包方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成某生前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原告亲属成某与他人一起承揽被告工地的木工工作,被告只是根据原告亲属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资即可,双方是层层分包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就成某死亡一事深表同情。经协商,被告给予了原告7万元事故损失补偿款,希望受害人家属节哀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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