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罪|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闫某在村委会给自己批划的宅基地建房屋时,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就擅自毁坏宅基地南边张某的耕地,自行修建一条东西走向大约宽4米的土路,并在土路西头搭建一座简易房。于是张某在2019年2月19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闫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张某相应损失,但闫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闫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闫某拒不履行判决内容。2019年12月9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闫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执行人员曾到执行现场与闫某沟通执行工作,但闫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7月14日,法院先后两次以拒不执行判决、一次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分别对被告人闫某予以司法拘留。被告人闫某在有能力拆除所占土地简易房的情形下,仍拒不履行退出土地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2022年8月,被告人闫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逮捕。逮捕羁押期间,张某申请执行长达两年多的案件,才得以执行终结。
法院判决
被告人闫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法小课堂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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