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有啥不一样?
2021年10月28日
冯甲某向王某借款30000元
冯乙某、兰某为该借款担保
冯甲某、冯乙某、兰某三人
共同出具借条一张
但借条中未明确保证方式
后未还款
2023年4月10日
王某诉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要求冯甲某、冯乙某、兰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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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借款人冯甲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人冯乙某、兰某在借条中仅标注为担保人身份
并未约定保证方式
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冯乙某、兰某应对借款人冯甲某的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
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后
王某拿到判决书找到法官
“法官,一般还是连带,有啥不一样?
这个判决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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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
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
债务人的财产
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
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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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一般保证
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才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
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通俗来讲
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
严厉得多
对借款人而言
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相对有利
对保证人而言
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事实
发生在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实施之前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事实
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
实施之后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需谨慎
日常生活中
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担保
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形式
以防出现纠纷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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