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工作期间因地滑摔伤,公司是否担责?
工作期间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受伤,算工伤吗?西峡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8月18日,李某在工作期间脚穿高跟鞋在店内行走时突然摔倒在地,其他同事听到呼救后及时将李某扶起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该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还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看护,并负责其住院期间的伙食。此后,该公司还支付了李某为解除内固定再次住院的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护工费用。李某出院以后,与该公司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向西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0411元。
该公司则认为,在岗前培训中已明确要求员工在上岗时不得穿高跟鞋,且平时多次强调注意安全问题。同时在李某住院期间,该公司积极关心配合,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派员工进行护理,因此应当减少相应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该公司之间系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法律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穿高跟鞋在光滑地面上行走时未能注意脚下安全,造成身体伤害,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9861.72元,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五里桥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王丰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公司也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安排人员看护,应相应减轻公司责任。建议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要及时签订劳务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也可通过加强安全教育、为员工购买相应保险等形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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