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赌债?证据说了算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秦某和被告田某二人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4日,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7万元。同年11月22日,原告又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7万元。2022年8月,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偿还2013年11月22日的借款7万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证据。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2013年原被告之间存在两笔7万元的资金往来,其中一笔是原告给被告的还款,另一笔是原告投资入股用于赌博浮水的钱。原告仅凭2013年11月22日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系原告给被告的借款,并提供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用于赌博浮水,本案涉案金额是赌债,被告以该款系双方用于赌场放场子的钱为由拒绝还款。同时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13年11月22日通过转账的借款,提出时效抗辩。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两次银行转账分别为借款及赌场浮水钱,故原告仍应就其主张的7万元转账系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举证证明,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被告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意见,法院不再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但非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对合法性存疑的债务,债权人应该举证证明债务的合法性,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将承担败诉风险。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的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该就该借款的形成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秦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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