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签借条, TA欠的债我该还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第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夫妻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大白仅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为小黑自用,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结局将会大不相同。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大白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那么就算是作为连带保证人,也有向小黑追偿的权利。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需坚持“谁借款谁签字”的原则,做到审慎处理每一笔借款,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京法网事**公众号
供稿:平谷法院
漫画:贺依蓉 赵雪潇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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