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许可人能不能再次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许可费?
合同编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网友提问
乙公司是一家自来水公司,为了净化水质,找到拥有净水专利的甲公司,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自己的净水专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乙公司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同行业的丙公司找到乙公司,请求乙公司许可自己使用该净水专利,随后乙公司将该净水专利许可给丙公司使用,并收取丙公司许可使用费。那么乙公司能不能将甲公司许可给自己的净水专利再许可给丙公司使用?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乙公司不能将甲公司许可给自己的净水专利再许可给丙公司使用。
本案中,甲公司是净水专利的专利权人,乙公司是被许可人,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只许可了乙公司使用,并没有允许乙公司可以转许可他人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即丙公司实施该专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的规定。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只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自己的专利,被许可人支付的对价也仅仅是专利使用费。也就是说,专利权本身还归专利权人所有,被许可人不能将专利权人拥有的财产性利益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并获得收益。
专利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益,专利权人获得收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转让许可,也正因为如此,专利被许可人将专利权人许可给自己使用的专利权再次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实际上造成了专利权人财产减损的效果,故法律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需要注意以下几项义务:
第一,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限实施专利技术。
第二,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将许可使用的专利许可第三人使用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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