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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月/年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6)普法百科33

相关法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用人单位应按月/年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案例:

一、一般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逐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若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可主张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退休前一个月可作为一次性护理费的截止期限。

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刘淑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申275号

关于刘淑娟所主张的2005年9月至2036年12月生活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刘淑娟遭受工伤后,经过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且2013年9月25日被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尽管该护理依赖鉴定系于2013年作出,但依常理,刘淑娟在受伤后的第31年仍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在鉴定之前当然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因此,无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抑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刘淑娟均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吉林省白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逐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刘淑娟受伤后,建筑公司招录其丈夫李全为其护理人员,以向李全支付工资的方式代为履行了支付护理费的义务,此方式既有利于受伤职工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肯定。但建筑公司与李全于2003年12月1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自2005年9月起未再给李全支付工资即未向刘淑娟支付生活护理费,故刘淑娟生活护理费的起算点应当为2005年9月。

又因建筑公司已经于2012年1月17日宣告破产,故对刘淑娟所主张的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应予支持。鉴于一次性护理费的截止期限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原判决以李全退休前一个月(2024年10月)作为生活护理费的支付终止时间并无不当。但原判决以护理依赖鉴定作出日的次月即2013年10月作为起算点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吴菊兰与江西豪普高科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8)赣1021民初1961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

及《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赣劳社医[2004]19号)第四条:“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之规定,

原告吴菊兰一次性长期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如下:4034元/月×60%×85%×39%×12×(75-47)=269593元。但根据损失填充原则,诉讼不能盈利的原则。原告被定工伤后,每月南城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发放的原告伤残津贴,可以抵扣该款项。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应当按月领取护理费,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没有对此有突破性的规定。

桑仁德与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犁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新40民终80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应当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79号)、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5〕295号)三个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没有对此有突破性的规定,故本案不适用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情形。虽然桑仁德在仲裁与一审时均主张一次性支付,一审法院也判决了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但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桑仁德一审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及二审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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