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能否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赡养费和抚养费?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公众号
作 者|吴 军
责任编辑|马 悦
策划审核|龚雪林
情景案例
张某夫妇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担心老来无靠,便有抱养一男孩的想法。张某邻居王姓一家,丈夫去世,母亲改嫁,剩下一个4岁男孩王某,和一个六十多岁已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跛脚爷爷。张某夫妇见其可怜,便决定收养王某为养子。于是,王某就搬到张家,和张某夫妇生活在一起,并以父母子女相称,彼此之间的关系非常融洽。一直到王某成年,张某夫妇完全履行了抚养义务。
王某成年后,张某夫妇与养子王某三人共建瓦房五间,王某出资6300元并付出大量劳动力,新房建成之后,张某夫妇为王某娶妻并办理婚事。自从王某娶妻后,张某夫妇与养子王某夫妇在同一座房屋居住,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细枝末节问题发生争吵,造成双方关系处于紧张状态。自此,王某不仅不对年老体衰的张某夫妇尽赡养扶助义务,反而用下流语言辱骂,甚至纵容妻子用扁担打伤张某的头部及手部。王某夫妇在生活上对两位老人百般刁难的行为,致使张某夫妇惶恐不安、身心受损,也引起了乡里乡亲的公愤。
无奈之下,张某夫妇以无法和王某生活在一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张某夫妇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判令王某夫妇一家搬出所建新房,并要求王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每月支付若干生活费用,以使张某夫妇安度晚年。那么,法院会支持王某夫妇的所有主张吗?
权威观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如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还应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法官解读
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至成年,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甚多,养子女成年之后应当孝顺赡养养父母,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并无自然血亲关系,其亲子感情并无血缘关系作为基础,如果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若坚持不允许解除双方之收养关系,强令并无血缘关系且已不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对于收养双方均无益处。
(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的解除途径
当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除收养关系:一是协议解除,即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二是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解除,即未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时,收养人和成年被收养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结合收养的事实及亲子感情、纠纷原因、关系恶化程度、双方实际情况等综合分析,在确定双方确实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坚持保护老年养父母的利益原则,应当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应合理处理抚养费和生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1款规定,养子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要考虑老人的赡养费问题。无论谁主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都应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出发,责令养子女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用。同时,如果成年养子女还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行为的,还应当全额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三)收养关系解除时,必须处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共同财产
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依法取得的应由其个人享有的财产,应允许养子女保留。例如养子女因继承、接受赠与等原因取得的财产,养子女合法劳动所得,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可以通过分家析产明确养子女应得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一方死亡,其遗产未分割的,在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仍然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并取得其应有份额。
本案中,王某自小由张某夫妇收养,抚养成人并娶妻。而王某成年后不念养育之恩,经常对张某夫妇言语侮辱、暴力相向,造成张某夫妇身心伤害,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法院解除了张某夫妇与王某的收养关系,判令王某夫妇搬出新房,但张某夫妇应返还王某的建房出资款。鉴于张某夫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王某应当给付其生活费。虽然王某与张某夫妇关系恶化,但王某尚未达到虐待、遗弃张某夫妇的程度,故王某无须补偿张某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特别提醒
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不利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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