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损害后,误工费如何确认?
一般来讲,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成年人,在身体健康正常的情况下均具备劳动能力,法律规定只是区分有无固定收入分别确定误工标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具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必要要件外,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误工费请求权还必须具有误工的事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误工的前提条件。
受害人受到伤害前具有劳动能力,并在从事为他人或自己的劳动。
如果受害人受到伤害前,在客观上具有劳动能力,但并未从事职业性、专长性或为他人服务的一般劳动,虽然在受到伤害期间并非必然不会劳动,但可以推定其不具有误工损失。
二、误工的内容要件。
受到伤害后不能再进行正常工作,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
这里的工作类型应当包括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以获得劳动报酬的工作,还包括自已从事经营活动获得收入的工作,还包括家庭保姆、医院护理等性质获得的报酬等。
三、误工的性质要件。
受害人在受害前从事的劳动应当是有收入的劳动即有偿劳动,反之,虽然也会耽误受害人的工作,但没有导致其收入减少,不应产生人身损害赔偿下的误工。
同时,受害人在受害前应当从事的是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如果其从事的非法收入的劳动,也不应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情形下的误工。
四、误工的时间要件。
误工时间的计算应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或定残日止。完全治愈后具有进行正常工作的能力,不再计算误工费,定残日后则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实际将误工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内。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法律基于社会一般大众劳动能力情况采取的一个标准,对于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般推定其不具有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损失,但仅是法律的推定。
只要其举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存在劳动的事实且获取有报酬,均应认定其存误工损失。
实践中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一般有:受害人受害前从事何种工作;有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月收入状况如何;是否达到纳税起征点是否缴纳所得税;单位有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固定工作劳动者能否提交受害前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来源 米粒儿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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