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行驶视为危险活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机动车免责事由的规定以及上文的分析可以确定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处理。
因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其唯一的免责事由就是受害人故意,否则就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应当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立法本意,全面理解并正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具体规定。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故无法依照公平责任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与行人一方合理分担损失。
因此,如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最终的风险应当由危险系数较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为合理。
来源 米粒儿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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