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其他相关主体可以代当事人申请:
(一)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当事人因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自行申请;
(三)当事人因年老、残疾或者疾病等自身客观原因无法递交申请的。
综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遭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当事人;
另一类为其他相关主体,包括遭受家庭暴力或遭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某些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该类主体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
(三) 其他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上述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当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向家暴受害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当前人民法院依法适度于预家庭暴力的有效做法之一。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 72 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时应在 24 小时内作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生活中,对于遭受的家庭暴力,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 米粒儿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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