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代私刻公章签合同,合同款还能要回来吗?
某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用私刻公章签了设备租赁合同
此后该公司因拖欠租金被告到法院
但公司却与原法定代表人撇清关系
不肯支付租金
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1年4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公司名义与运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向运输公司租赁装载机。双方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违约金等事项,张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2022年1月,张某与运输公司结算,确认结欠17万余元租金。同年3月,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他人。 事后,运输公司多次索要租金,但建筑公司均以张某在该合同上盖的章系假公章为由,不肯支付租金。 运输公司无奈之下将张某和建筑公司一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7万余及违约金。 庭审中,张某自认确实欠原告租金17万余元,并辩称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够协商分期付款,同时,其自认公司印章是其私刻,签订合同系其个人行为,与建筑公司无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在签署案涉合同时,张某系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签署合同,并且张某系在运输公司提出要求加盖公司印章后,在案涉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的印章,运输公司实际也将案涉设备提供至施工地点用于案涉项目施工,运输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代表建筑公司签署合同,故法院认定运输公司已经尽到合同审查的注意义务。 审理中,张某称,其签订合同时虽是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与公司已经有了矛盾。对此,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是否存在矛盾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对外不产生效力,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建筑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关于张某的责任,因其自愿对债务承担责任,已构成债务加入,法院遂判决建筑公司、张某共同给付运输公司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建筑公司主张合同所盖的印章与备案、现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但张某承认案涉公章系其私刻加盖,而建筑公司也并未就张某私刻印章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从签订案涉合同情况来看,不排除建筑公司存在阴阳印章的可能性,而甄别印章的责任不应归属于运输公司。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公司刻制或者同时使用多枚公章,甚至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并以此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的情形并不鲜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由该条规定可知,在商事活动当中,法定代表人往往能够代表公司实施绝大部分的商业行为,其是公司人格化象征的具体体现,无须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在通常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公章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作为盖章之人,由于其具备法定的授权,即便其合同上盖的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其从事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来源:启东法院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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