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剂竟然不能定刑事犯罪?
果然,唐山事件还没有下文,又有一则匪夷所思的新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一对夫妇信访反映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中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是自己的孩子。但是卫生局信访回复中却称,这对夫妇的孩子属超生,当年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此事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
更让人觉得可笑的是,桂林市人民政府马上作出反应,发布公告,认为县卫健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
我认为这份信访答复,只是陈述了当年的实际事实,这些政策也并不是这些局长和副局长所作出的,何罪之有呢?
分析这份信访答复,不难得出以下5点结论:一、“社会调剂”确实存在,不是个例;二、这是当时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三、是在超生孩子中选择一个抱走调剂;四、对被调剂孩子的去向没有任何记录;五、全县统一行为,不属于拐卖儿童。
这里会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会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吗?
我认为很难,因为这些社会调剂的行为,发生在二十世纪90年代,距今已有二十多年,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最高为10年,这也就可能面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诉的现实问题。
大家会发现,最近出的一些新闻,基本上找个背锅侠后也就没有下文了,为什么呢?因为匪夷所思的新闻真的已经麻木了。
最后我想说,希望有钱人能社会调剂一些人民币给我,一起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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