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原告因为有些证据的缺失,会采取偷偷录音的方式获取证据,那么这样取得的证据合法吗?
是否我们录音的时候,必须要得到对方的允许才合法呢?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
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双方都在场,私下录音作为证据一般都会被法院采纳,因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告在公共场所偷偷录音的证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并且也没有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比如说隐私权等等。
第二种情况。
如果严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比如说将窃听设备安装在别人的家中,偷偷录音别人的谈话,那么这种行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私下的录音也不能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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