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一张借条,没有付款凭证,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仅有一张借条,没有付款凭证,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作者王友杏 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黎某(女)于2014年初至2017年底期间系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2018年初,黎某发现张某在同居期间存在不忠诚行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因此而破裂。为此,黎某以张某存在“外遇”为由要求张某进行经济补偿,张某为了彻底撇清与黎某的关系,遂于2018年1月22日向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张某因工程施工资金周转的需要,今向黎某借款现金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七个月,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此后,二人分手。由于张某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张某辩称,其从未向黎某借过钱,借条上虽有自己的签名,但认为黎某当时以自己存在过错相要挟,自己才在借条上签字的,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分手费。并且,黎某在与自己同居期间,也无出借该笔借款的能力。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虽以借条为依据主张权利,而借条记载的借款用途为工程施工,借条形成的时间在张某和黎某分居后,且张某以所涉款项实际为分手费进行否认,故仅依靠借条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发生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人和贷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义务、给付借款为前提。由于借条中体现的借款数额巨大,黎某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款资金来源、款项的交付方式等事实,且黎某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对黎某主张借款合同已经生效的事实无法确认,故应由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前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二审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关键点在于黎某仅凭借条主张权利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当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只能说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但此时合同尚未生效,只有当贷款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时,双方据此建立的借款合同方才生效。在本案中,黎某虽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但借条体现的借款金额巨大,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向张某提供借款的证据,且通过法庭审理,对于本案借款资金来源、款项的交付方式等事项均不能确认,故黎某作为原告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法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律师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息高等优点,通过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在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因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纠纷一直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所呈现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有很多当事人仅凭一张“借据”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借款。由于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对小额借款来说这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对当事人之间的大额借款,仅凭借据起诉,有时很难获得满意结果。因此,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借贷双方除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或借据,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外,出借方还应当保留银行转款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只有这样自己的权利才会得到最大化的保障。(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王友杏律师)
来源 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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