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长期家暴导致妻子自杀,丈夫构成犯罪吗?
“我妻子是精神病,是她自己喝农药自杀的,跟我没关系”,面对警方的讯问,付某某说道。
付某某是安徽某地的农民,由于文化水平低、家境贫寒,也没有一技之长,付某某年过半百却一直未娶,经常被村里人作为耻笑的对象。
2019年,经人撮合,付某某和患有二级精神疾病的余某领了结婚证,好景不长,付某某经常无故殴打余某,并且对余某的生活也是漠不关心。
2021年的某日下午,付某某再次无故对余某进行殴打,并在余某逃离时,追赶至村头水泥路处,用路边砖块打、砸余某的头部及肩部,至余某左侧额头受伤流血,后因余某头部流血不止,付某某骑电瓶车带余某至村卫生所缝针并包扎,治疗后两人回到家中。
付某某对余某仍然进行辱骂,并称今天一定要把余某打服,导致余某产生轻生念头并在屋内喝下农药,付某某在家中院子看到余某拿着农药瓶从屋内出来,已经明白余某喝农药自杀,但未当即采取催吐等急救措施,也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直到两小时后,因为余某呼吸困难并开始呕吐,才拨打了120急救**,后因抢救不及时余某在医院死亡。
(案例来源: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有改动)
【以案释法】
付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上的过失包含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指的是应当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
虽然余某是自己喝的农药,但是付某某作为丈夫,在已经明知余某喝了农药的情况下,有义务去及时救治自己的妻子,却未及时救治而是在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情况下才拨打120**,最终导致了余某的死亡,付某某对于余某的死亡存在明显的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付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付某某长期虐待妻子余某,构成虐待罪。
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结果。
虐待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付某某长期虐待妻子余某,最终导致余某喝农药自杀身亡,付某某属于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最终法院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4年。
需要强调的是虐待罪一般属于自诉罪名,也就是说需要亲自向国家机关告诉,即民不告官不究,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就属于公诉,由国家机关进行公诉。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于家暴应坚决说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可以采取的措施:(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 老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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