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得同时征收,这是为什么?
因为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是采取二元管理模式,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时有不同。但是,也有一些部门为了简化征收审批程序,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统收统支统一征收。这种行为违反了现行的征税法,应当予以否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从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同一征收程序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得同时征收。
两个之间有如下区别
一、从征收对象看:
前者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则为集体土地,并与集体土地一起征收。
二、从征收主体和征收主体看: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征收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
三、从征收程序看:
由于牵涉到土地用途变更、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征用集体土地的时候,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另外,由于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因其本身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地转移与审批的问题。就法理基础而言,前者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主,后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基础。显然,确定征收对象是国有还是集体用地,具有重要意义。
从被诉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对象来看,既有国有土地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但该县政府统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征收。根据前面的分析,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县政府既没有法定权限,也没有作出征用决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定程序,如农地转用审批等,也有适用法律错误等,应予以撤销。尽管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同时征用国营和集体土地,但如果法律规定了不同性质的土地征收程序,则这一行为就明显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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