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后打残疾人被停止执行职务!
近日,一起“民警酒后足浴店殴打残疾人”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受害人宋某为智力残疾人士,在商洛市一家足浴城做水工已有五年。从受害者家属上传的监控视频看,2022年11月12日晚10点,一男一女两名顾客从足浴店某包间内先后走出,男子走起路来晃晃悠悠似乎是饮了酒,也与女子发生了言语争执。女子走后,男子对包间外的宋某持续殴打了十余秒钟,其间宋某没有任何自卫反抗动作。女店员出来阻止时,该男子还警告女店员不要多事。事后,该男子的身份被扒了出来,竟是车管所的民警赵某。据了解,该民警已被停职了。
本案中受害人的伤情被多次鉴定,这合法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九十条明确了以下几种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故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情程度存在异议情况下,均有权提起鉴定。
至于鉴定程序提起期限及次数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该法条明确了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的提异议权,也明确了同一行政案件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并未约定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次数,涉案无论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都涉嫌刑事犯罪,故公安机关根据各方异议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赵某会被开除吗?
本案中,赵某在殴打宋某时,未穿警服,不在执法中,故不属于执法人员。但是赵某属于公职人员,他在公共场所乱打人,酗酒闹事,也是要受到处罚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2条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对赵某侦查期间,赵某是否办公,由车管所决定。但是如果法院判决赵某构成犯罪的,那赵某就要被开除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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