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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签名与身份证不一致 钱还能要回来吗?

即答编辑6个月前 (09-19)普法百科28

欠钱时叫余某卫

还钱时却声称自己叫余某晖

这是啥情况?


现实情况中,

如果欠款人用曾用名签订欠条

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在被告处从事劳务工作,劳务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6.83万元,欠款人余某晖。欠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劳务费10.6万元,对于剩余的劳务费6.23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


原告索要无果,无奈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劳务费6.23万元。


被告辩称,其户口本上的名字是余某卫。虽然平时工友们也称呼其为“余某晖”,但本案中的欠条不是其出具的。


法院审理


因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有异议,经奉贤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余某卫”字样系余某晖书写。


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告又辩称,当时为了达到向上家多要费用的目的,原被告协商多报工程量。故被告在未进行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的金额写了欠条,因此不应根据欠条上的金额支付费用。


根据鉴定结论和庭审情况,奉贤区人民法院确认欠条系被告余某卫出具。被告称欠条金额非实际欠付劳务费金额,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法院难以采信。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余某卫支付原告李某剩余劳务费6.2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余某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朱跃星

柘林法庭

三级法官


欠条是买卖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因欠条不规范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常见的如欠条载明不规范,使用昵称、花名、外号、近音字等情况。


因此,欠条等债权凭证一定要书写规范,内容明确,尤其是欠款人名称是否与真实姓名一致,欠款金额、欠款形成时间、欠款事由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这些细节都需要反复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出发现欠条载明的欠款人与真实姓名不一致的情况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进行补正,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要求欠款人重新出具欠条。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署欠条,或者在原来的欠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上正确的姓名,写上身份证号码,按上手印,即可视为有效的欠条使用。


二、债权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写错的名字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

(一)如果欠条名字是欠人的曾用名,可以通过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二)如果有证人能证明,可以让证人作证;

(三)若没有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


三、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认两个名字是同一人。

当发现名字不对时,可以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向欠款人表明名字写错了。沟通过程可以留痕,便得到了有力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 | 转载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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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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