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可以分割财产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石女士和丈夫蒋先生都是北京人,2010年夫妻两人为了女儿的教育移民澳大利亚,两人十分疼爱女儿,所以石女士开始了移居国外陪读的生活,而蒋先生的企业和生意都在国内,所以蒋先生也是国内和澳大利亚两地奔波。前几年丈夫每年多次往返两国之间,可这时间一长,丈夫慢慢去澳大利亚的次数也就少了。
2016年石女士回国期间,一次,不经意间看见丈夫手机一条短信:短信显示丈夫的一个银行账户转给某女性60万,这个信息对于石女士来说好像是早有预感一样石女士立刻开始质问丈夫,对于石女士的当即询问,蒋先生也有些慌突,两人当时就争吵了起来。
事后经石女士调查和询问,得知自己在澳洲期间,丈夫和这位女士就已同居,更让石女士气愤的是丈夫竟在偷偷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这时石女士才明白原来丈夫早已背叛自己,气愤之下石女士想到离婚,可是冷静下来一想,女儿正在澳大利亚上学,这两年正是女儿升学的关键时刻,一旦离婚势必会对女儿产生影响,自己和女儿几年的付出将白白付之东流,可是如果维系婚姻,丈夫继续转移隐匿财产,自己的婚姻财富也必然受到重大损失。这可如何是好?

一、石女士面对丈夫的国内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实,像石女士这样遭遇的人有很多,一旦丈夫在外有人,丈夫便会偷偷转移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而女方出于子女教育或者家庭事业等原因,往往难以选择离婚这条路。 如果不离婚男方手中把控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分割,只要婚姻关系维系,男方可能会持续转移共同财产,这时女方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婚姻财富,就必然要走离婚这条路才能分割财产。而选择离婚可能会带来另一方面的伤害,往往难以顾忌两头。为此,只能忍痛割爱,让自己财产受损失。
2011年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和出台,让石女士这样遭遇的弱势女性有了更好的救济,有了保护自己财产权益的更好方法。像石女士这样的人士,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在哪些情况下,一方可以不离婚直接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带给婚后弱势女性的这个神秘武器,
解释三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条规定在婚姻圈里面堪称是弱势一方的“法宝”,尤其是对婚内的弱势女性来
这款条文就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不离婚,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言外之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提起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分割的。
但是如果在双方婚姻关系维系期间,一方(往往是把控财产的一方)有下面两种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不离婚直接分割共同财产:
1、把控财产的一方偷偷转移共同财产或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让对方无法发现不能知晓、一方单独出卖夫妻共同财产、毁损或明显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目的是恶意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
2、如婚后女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疗费,而男方控制住财产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从而对女方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进行了侵害。
对于婚内有上述两种行为的,则另一方可以在维系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该条款的规定,使得弱势的一方在即维护了婚姻,又使自己的婚姻财产得以保护,有力的保护了婚内的弱势方。

三、为何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财产”的规定是弱势女性的保护器?
实践中,上述第四条的功能和意义远大于婚内分割财产的结果。现实案例中,往往女方发现男方转移、隐匿财产已经为时已晚,在女方发现之前男方早已转移、隐匿、或变卖、挥霍一部分财产,比如男方早就开始将其名下的现金分期、分批的逐步转移或取现,致使男方名下现金大大减少或无现金余额,而男方名下其他银行卡现金是否存有、是否转移女方毫不知情,现实中女方无法获取男方名下的银行流动或余额信息(男方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女方也无从查明)。
为了能使弱势女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全面获得男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女方在发现男方转移、隐匿、变卖、挥霍财产后,如能及时收集到证据,则女方就可以依据上述第四条以“婚姻财产纠纷”为由,自己作为原告,将男方列为被告,提起婚内分割财产的诉讼,从而可以利用法院途径,在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将男方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流水名细及余额、房产信息、股票信息等财产信息)一一查明,从而将男方隐匿、转移的财产予以查明,对女方婚内的财产权益得以公平、公正的保护。
该条款出台后,许多弱势女性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有力的保护了自己的婚姻财富,当然因为在不离婚的情形下有效的保护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使得婚姻得以维护,实践中也使一些感情破裂的婚姻得到救济。所以现实中,将该条称为是对婚姻弱势方和家庭救济的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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