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妨碍驾驶中公交司机驾驶,已构成犯罪?
引导语:殴打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会影响司机正常驾驶,还会妨碍公共交通秩序,对其他乘客造成生命威胁,成为不可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2018年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事发当天,48岁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司机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开车的司机,司机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之后,车辆失控,冲到旁边的车道逆行,在撞上正常方向行驶的红色小轿车后坠入长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殴打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容易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危害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有如下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
(3)主体: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仍持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述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公共交通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司机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乘客安全和顺利出行的重要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营造一个文明、守法、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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