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米粒7个月前 (09-20)普法百科28

炎炎夏日又到了,游泳几乎是大家必选的运动,因不当游泳出现的悲剧也在不断上演。那么,相约游泳致人死亡,组织者是否会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述】

2018年7月29日上午,黎玉兰邀请王庆枝、汪晓伍、马某等下午去游泳并告知许梅松,下午2时许,又邀请了万玉珍以及孙致成共同前往。在前往游泳地点的路上,又与许梅松、郑正礼汇合后一同前往南陵县弋江镇桃源滩河段游泳,下午3时30分许,马某在河道游泳不久便溺亡。事后,马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认为黎玉兰和许梅松作为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因为未尽到相应的相互照顾和保护义务,导致马某溺亡,对马某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外从溺亡事件发生至今,许梅松都未能出面与安抚马某的遗孀,虽然马某在这次事件中应该负大部分的责任,但毕竟这次活动是黎玉兰、许梅松所组织召集的,应当予以出面,但一直没有出面。故要求游泳的同行人员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7924.25元。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马某溺亡的游泳活动,系由黎玉兰召集,并告知了自己的丈夫许梅松,其余人员是参与者,在组织活动后,也是黎玉兰及其丈夫提供了活动所需要的车辆,在本次游泳活动中,黎玉兰及许梅松也起到了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本次多人参与的游泳活动中,游泳的地点均是自然水域均非人工游泳场所,缺少其他救助,尤其是在此次参与游泳活动的人员大多数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黎玉兰及许梅松更应该小心、谨慎,带好救生设备等,尽到对他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但是黎玉兰、许梅松却没有为本次活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后马某在游泳过程中发生溺亡,黎玉兰、许梅松应对马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对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活动的参与者,在马某出事后,也积极进行了施救,并及时报警求救。已经尽到了参加活动者相互之间的义务。并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黎玉兰、许梅松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马某家属80391.1元

黎玉兰和丈夫许梅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判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黎玉兰、许梅松虽为本次游泳活动的邀请人,该种邀请形式上虽然为召集和组织行为,但相互之间均为朋友或同事关系,该种召集和组织不具有经营性,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利益上的法律关系。故相互之间对他人游泳安全不具有法律上的保障义务,仅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具有相互间的救助义务。死者马某作为游泳活动的参与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能预见在野外自然水域游泳均存有安全隐患,对自身的游泳安全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然而,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游泳时并未配备相应的预防溺水设施,导致危情的突然发生,最终因未及时得到其他同伴的有效救助而遭致不幸。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因同行的八人中只有黎玉兰、孙致成、死者马某三人会游泳,黎玉兰与孙致成最先下水向河对岸游去,死者马某最后下水独自向河中间游去,在不到十分钟左右突发险情,而许梅松等其他五人因不会游泳,分别在河边浅水区玩耍,在许梅松首先发现死者马某情形不对时,就呼叫黎玉兰与孙致成赶快救人,而黎玉兰与孙致成听到呼救后立即游向死者马某处,并在马某下沉的水域反复下潜找人,但均未寻见,最终因体力不支上岸。同时在岸上的郑正礼在许梅松的要求下也立即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也积极寻找马某下落,并调来了打捞船等,最终虽找到了马某,但在120急救人员检查下宣布马某已溺亡。纵观整个救助过程,黎玉兰与许梅松以及孙致成等对马某的溺亡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经过调解,黎玉兰与许梅松同意给予马某家属人民币14000元经济补偿。该补偿属自愿补偿行为


【法院裁决】

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马某家属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49021.html

标签: 游泳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的相关文章

驾车误入高速入口掉头怎么办?

驾车误入高速入口掉头怎么办?

一、驾车误入高速入口掉头怎么办?分两种情况:1、如果车辆依旧还在收费站外面,且高速路收费站有提供可掉头标识,就能掉头。2、但如果这个高速路入口只有一条直达收费站的路,那肯定是不能掉头的。会被摄像头拍摄到,罚款扣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有下...

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办(教你应对信用卡逾期处理)

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办(教你应对信用卡逾期处理)

一、信用卡没有能力还了怎么办1、使用最低还款额功能每家银行都会个有最低还款额功能,只要还上这最低还款额,银行不会收取滞纳金,也不会影响个人信用。但是,还最低是要收取利息的所以,只需还最低,虽然压力会减少,但是会有复利产生,会相对麻烦,也只能做暂时延缓之用。2、利用分期功能如果还款有压力就可以直接申请...

外省人借钱不还怎么办(应对欠款行为的有效方法)

外省人借钱不还怎么办(应对欠款行为的有效方法)

一、关于外省人欠我钱怎么处理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

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因此也被称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审判中,破产财产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个别权利人的救济。网友咨询: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毛子轩律师解答:具体范围包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

借款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

借款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

一、借款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债权人是可以转让债权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

进入汛期,关于这些法律知识要知道

进入汛期,关于这些法律知识要知道

每年的7月下旬到8月上旬是我国华北、东北地区降水最为集中的一段时期北方汛期降雨分配集中暴雨强度大,来势汹汹近期我国北方特别是华北及东北地区降水天气明显增多容易出现洪涝及次生灾害如城市内涝、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针对汛期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涉法问题看这里↓↓↓01在自媒体谎报险情,违法吗?违法,《治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