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儿子非亲生还抚养,离婚能要回抚养费吗?
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又分手。后来,怀着身孕的赵某与张某结婚,不久后赵某生下一子小明,张某知道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并未声张,并视如己出抚养。之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葛,赵某数次起诉要求离婚,一气之下,张某起诉赵某,要求返还抚养儿子的抚养费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儿子小明与张某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小明本无抚养义务,但其抚养小明至今十余年,履行了与其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小明的亲生父母而言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赵某应该返还抚养费,经计算共计154800元。此外,张某视其为亲生儿子抚养、照顾,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其要求孩子生母赔偿精神抚慰金理由并无不当,酌情支持赵某支付张某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欺诈性抚养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母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其丈夫的孩子,而采取欺诈性手段,使丈夫将该子女误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并进行抚养。欺诈性抚养一旦被发现,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欺诈性抚养关系通常认定为侵权关系,欺诈性抚养关系成立,被欺诈方小王有权要求欺诈方小张返还抚养费、教育费等财产损失,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及赔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受欺诈人往往不会保留抚养费票据,所以一般情况下也提供不出证据来证明抚养费的数额。该部分的金额,法官往往依据生活经验,并综合受欺诈者的收入、被扶养人日常开销、当地消费水平、抚养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所以不同法官认定的抚养费数额也会有很大差别。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同,法官一般结合受欺诈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抚养时间长短以及对方的收入水平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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