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农村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能够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吗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征收成为不可避免的热点问题,因土地征收利益分配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本文旨在探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主体和资格问题。
一、土地征收的含义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五章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权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 土地征收必然造成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减少,农民失去部分或全部土地;故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但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纠纷,较为常见的问题是谁有资格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比如,某街道某村反映,部分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认为其户口在本村,有权利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三、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和资格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 可见,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能否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主要标准。
▲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 从立法本意来看,征收土地之所以应当给予补偿,系为了保障被征地****后的基本生活。故征收土地前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生产、生活,应当作为原则性的判定标准。
▲ 从司法实务来看,目前倾向性的判定标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是否系本村在册农村村民;是否享受了农村村民的相关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而生产、生活,参加的是农村村民社会保障体系还是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结论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虽然户口仍在本村,但并不代表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依赖于本村集体土地生活,其参与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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