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单位宿舍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9年5月9日下午5点,小李从单位下班回到职工宿舍,晚上10时许,因上厕所滑到导致重伤昏迷不醒,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另查明,小李于2018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另行支付,单位没有为小李办理医社保及购买商业保险。请问,小李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结合本案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如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小李与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表现在:(1)劳动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而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2)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处于平等主体状态,但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要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与管理,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4)在劳动关系中,有最低工资限制,并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而劳务关系是指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务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用工者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组织或者企事业单位等;(2)劳务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3)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4)劳务关系受到民法总则管理。
在小李案件中,小李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应单单以双方签订名称为劳务合同就单纯认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而是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合同对内容以及工作性质全面审查,如是否受到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否则会导致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以劳务用工的形式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
第二:小李摔伤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认定工伤需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因素。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小李下班时间系下午5点,而发生事故的时间为晚上10点,事故发生地点在职工宿舍,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小李无法充分证明系加班导致的摔伤,则不构成工伤。另下班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较长,一般难以认定为系收尾性工作。
第三:小李能否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小李系在职工宿舍摔伤,如过能够证明摔伤的地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即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导致的摔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另外,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凭借社保卡进行医疗报销,对于该部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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