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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