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近年来,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
生活节奏加快,
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
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
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
双方因此发生不少生育权纠纷,
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
苟某与谭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苟某认为谭某的父母干涉其生活与工作,苟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谭某认为苟某私自做引产手术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苟某补偿其一万元损失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因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女方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即使原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也不构成对被告生育权的侵害,被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谭某要求苟某补偿其一万元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出生。
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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