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的效力如何
今日与大家分享一则民事诉讼程序性的知识点。
案情简介:某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过仲裁,一审诉讼后,案件目前进入上诉期。员工在上诉期满前提交了上诉书,案件正在进入二审阶段。现公司因各方面的考虑,计划与员工达成和解,希望员工撤诉,认为这样的话一审判决就未生效了。大家认为正确吗?
答:大错特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言外之意: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若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员工撤回上诉后,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直接生效,因为撤回上诉相当于没有上诉,那一审判决在过了上诉期后就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所以,单位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员工撤回上诉就可以使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消灭”了,反而员工撤回上诉后使得原本处于“效力待定”的一审判决“生效”了。另外,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 最好请法院出面出具调解书,这样才具有拘束力。未经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属于双方私下的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话,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毕竟违约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至于能够就达成的和解协议起诉,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执行阶段,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被违约的一方可以选择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也可以就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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