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间接影响导致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导语】
发生交通事故有多种原因,主要原因有自己和对方的,有时候也有环境的间接影响,比如说事故发生路口的绿化带过高,影响了行车视线,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介绍】
2014年10月10日,刘某驾驶小轿车在官河直路上由北向南直行,董某在成本小学路口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横过官河直路两方相撞,董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董某两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该发生事故的路段因绿化带设置过高,影响安全视距。董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抢救,后经治疗成植物人状态。董某的家人为董某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因协商不成赔偿事宜,起诉到法院。
【杨律分析】
本案中刘某驾驶机动车行驶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车辆,但其违反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未能根据路况降低车速,确保安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发路口的绿化带过高影响视线,虽不会直接或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属于侵权行为中的多因一果,也应当对董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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