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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父母签订不赡养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米粒6个月前 (09-25)普法百科25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原告李某夫妇将养子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原告李某与小李生父系兄弟关系,1979年小李生父因故去世,因李某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小李生母赵某于1981年3月10日和李某约定十个月后小李归李某抚养长大。之后小李随原告李某夫妇共同生活,由二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小李结婚生子,有了自己独立的家庭,后来因为与原告夫妇闹了些矛盾,关系恶化,被告从2014年起不再照顾原告。二原告现年事已高需人照顾,不得已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给付赡养费每月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系被告的叔叔和婶子,不是父子关系,他没有赡养义务。他还出具了一份原、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就住房、赡养、墓地等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生前产生任何费用均不再要求被告承担。


经审理,河间法院认为被告小李在其生父去世、生母再婚后,不满5周岁即和原告长期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长大成人,原告对被告实际履行了抚养、照顾、保护、教育等义务。虽然被告小李与原告未办理收养登记,但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81年,原告提交的证人书写的证明、河间市瀛州镇戈家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时协议书,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的成立。虽然原、被告约定自2016年4月6日起,原告生前产生任何费用均不再要求被告承担,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依法判决,被告小李向李某夫妇给付赡养费每月500元。


法官释法

收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睦,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


结合本案,被告小李生父去世后,其生母再婚,证人1981年3月10号书写的证明,证实小李的父亲去世后,小李的母亲赵某与李某约定十个月以后小李归李某抚养长大成人。河间市瀛州镇戈家楼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7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小李于1981年开始到24岁和李某夫妇共同生活。另外原、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就住房、赡养、墓地等签订协议一份。虽然被告小李与原告未办理收养登记,但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81年,小李不满5周岁即和原告长期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长大成人,原告对被告实际履行了抚养、照顾、保护、教育等义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原、被告2016年4月6日协议约定,原告生前产生任何费用均不再要求被告承担,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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