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束婚外情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分手费悄悄演变成了分手协议,第三者认为:有了分手协议这个尚方宝剑,你要是反悔不给钱,我就可以告上法院维护权益了!而原配则觉得委屈:我才是权益受损一方,原配没向“小三”索要损害赔偿都不错了,你居然敢要分手费?那我这一纸婚书有何意义?因此,分手协议的效力问题会对当事三方产生直接影响。笔者现结合法院判例来讨论一下分手协议会否产生法律效力,继而成为第三者的利器呢?
陶某与周某系夫妻。某次出差,周某与刘某发生了婚外恋情。后周刘二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周某向刘某支付补偿金5万元;之后,双方不得在任何时间、采用任何方式打扰和影响对方的生活、工作与朋友。周某转账给付刘某2万元。后陶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补偿协议无效;2、刘某返还分手补偿费2万元。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分手协议的效力,在法院案例中,有的按照《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定性为有效,有的按照《婚姻法》中的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无效。
******吴晓芳法官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以下简称《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深圳中院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附理解与说明”(以下简称“裁判指引”)中第36条规定与上述法官回答一致,并明确了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
建议,无过错方要想利用法律武器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做到:
首先,应当收集出轨方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记录等,查明款项是否来源于出轨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以此证明相应款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相关补充协议等事项不知情,或不同意支付给第三者补偿金,这样才能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配偶方同意或者默认愿意支付补偿金给第三者,进而认定配偶方无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最后,应当证明这笔款项不在日常生活支出范围内,以出轨方擅自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侵害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出轨双方给原配造成了伤害,但如能追回夫妻共同财产,也算是避免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双重损失和痛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