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众所周知,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但我国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违约金条款有效吗?是否属于这三种情形?企业合规师(高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高级)、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刘琳玉律师通过一则经典案例就您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别之处: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案涉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万隆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故上述合同及协议中关于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亦应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①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②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释明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但是,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就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
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当建设施工合同都已经是无效合同的时候,违约金条款因为附属于该无效合同,因此,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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