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只有本村公章是否合法?
征地拆迁时,征收方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双方对协议内容无意义时进行签字,协议生效后,征收方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被征收人律协腾退义务,要知道征地拆迁过程中签订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些乡村地区在签订协议时是由村委会与其进行签订,只有本村公章,这种方式合法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只有本村公章是否合法?
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上只有本村的公章是不合法的,拆迁房屋应该由房屋所有人和拆迁部门签字或者盖章,而不是由村委会盖章。遇到这种情况应拒绝签署协议。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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