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拆迁补偿,但多年未拿到补偿款该怎么办?
有些地区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已经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签署后已经被拆,自己被安置在临时住房,但是已经过去好多年,补偿款未拿到,安置房也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就连安置租赁的房屋都要自己来支付房租,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已签拆迁补偿,但多年未拿到补偿款该怎么办?
一、已签拆迁补偿,但多年未拿到补偿款该怎么办?
很明确是征收方已经违约,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在向征收方申请赔偿,或者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内容,并且对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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