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情况下,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绿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刘某在公路绿化施工作业中,被杨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司因未按规范要求施工,负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某家属首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亡,随后刘某家属提出工亡赔偿劳动仲裁,因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刘某家属要求公司承担工亡赔偿责任,刘某家属的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随后,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杨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诉讼中,公司抗辩刘某系公司员工,应按工伤进行赔偿,且工伤赔偿程序已经启动,公司不应当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刘某家属能得到哪些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即是第三人与用人单位共同侵权导致的工伤,同时构成侵权和工伤,刘某家属可获得“双赔”。即刘某家属既可主张工亡赔偿,亦可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医疗费等项目不得重复赔偿,即医疗费等项目即可在工亡赔偿中主张,亦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主张,不能重复主张,其余如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均可同时主张。
笔者对上述刘某家属的主张,要求公司承担30%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持异议,对其他主张不持异议,即要求肇事者杨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70%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及要求公司承担工亡赔偿责任的要求,没有问题。原因如下:
首先,刘某家属要求肇事方杨某及其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没有问题。依据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刘某家属起诉公司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会支持。
换言之,当第三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过失侵权,第三人应按责任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需再按责任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刘某家属能得到肇事方杨某及其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承担的相应赔偿,也能得到公司承担工亡赔偿,但不能得到公司按事故责任承担的相应赔偿。即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只需承担工亡赔偿责任就可以了,无需按事故责任承担的相应赔偿。
律师建议
一是用人单位要规范员工安全生产、文明作业,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是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人身伤害风险大的岗位建议同时参加人身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对企业是减小风险,对员工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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