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人们最关心的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因为这不但关乎民事赔偿的数额,而且关乎到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时的责任,同时也应当考虑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
第一、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如下(未完全概况):
倒车溜车、右侧超车、追尾事故、越线超车、掉头未让直行、驶入专用车道、会车时超车、交叉路口超车、驶出或穿越道路时未让行超车左转与调头车辆开关门未排除周围情况、进环岛车辆未让行、有路灯路口未让先放行的车、无灯的路口未按照提示让行、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侧的车辆、无信号灯路口右转车辆未让左转车辆、有信号灯绿红右转车辆未让直行放行的车辆、有信号的路口左转车辆未让直行发行的车辆。
第二、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
若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意外事件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则该意外事件的双方都无责任。
第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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