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蒙面小偷潜入家中将其杀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6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符起权蒙面潜入冯滨位于海口市的自建三层楼的房中盗窃财物。冯滨和父亲、姐姐、妹妹正在家中睡觉。符起权进入住在二楼的冯滨姐姐的房间翻找东西时惊醒冯滨姐姐,被其喝问后跑出去,冯滨姐姐便到隔壁冯滨房间告知家里进了小偷,冯滨遂拿起放在房间的一把刀具,并通过手机照明从三楼向一楼查找,在一楼的一个房间里发现符起权戴着蓝色口罩藏在床下。
符起权被发现后即从床底钻出撞倒冯滨后,逃出房间,冯滨紧追出去。符起权和冯滨在外院走廊处,双方在扭打在一起,冯滨持刀捅了符起权腹部一刀,并划了符起权手臂一刀,后符起权翻越外院围墙逃离现场。后符起权死亡。经鉴定,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右腹部导致肝脏破裂,右肾动、静脉断离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一审认为,冯滨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一、被告人冯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审认为:冯滨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减轻处罚。改判冯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来看,符起权闯入冯斌家中盗窃的时间是案发当日凌晨四时许,且戴着口罩蒙面,该行为是犯罪行为,是对冯滨家人财产实施的不法侵害,当然也严重威胁到冯滨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冯滨为了避免自家财产受到损失而采取抓捕行窃者的行为,是对自家财产和家人人身安全的合法保护,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冯滨在被害人符起权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状态中,为避免家庭财产损失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抓捕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冯滨当时虽然无法正确判断符起权是否实施了对家人人身的伤害及盗窃财产的具体数额,但因符起权被发现后准备逃跑,此时侵害的主要是财产权益,与侵害人身权利相比属较轻的不法侵害,故冯滨对实施防卫的强度应该有所控制。冯滨在制止符起权逃跑时双方发生扭打,过程中冯滨用刀捅刺符起权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与冯滨所保护的权益明显不对称,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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