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妻子通奸,与对方殴打致其死亡该当何罪?
2015年3月16日上午7点左右,丁志刚的妻子胡某到敬老院去找丁某来给她铲土,傍晚时分,胡某与丁某上床发生关系时,恰巧丁志刚从龙角打石头回家,回家的时候看到家门是关着的,就用脚把门踢开,看见卧室里面床上胡某和丁某在发生关系。
丁某一看丁志刚就往床底下钻。丁志刚说“你太欺负人了,欺我三代人”,于是捡一根棒子进屋就开始打妻子的左大腿三棒,右手背打了一棒。后又将床下的丁某拖出来用脚踩在丁某的肩膀上,用木棒朝他的右眼打了一棒,同时用木棒打丁某的阴部、臀部、大腿,打了几棒之后,丁某就躺在地上一直在地上呻吟,丁志刚让丁某滚出去,丁某慢慢地爬起来往外面走,刚走过家丁志刚牛圈处便倒下一直呻吟,过了一会便没动静了。丁志刚和妻子都过去查看,发现丁某已经死了。
之后,有人告诉丁志刚当时是其妻子和丁某是通奸而不是**,你把人打死了,是犯了死罪,丁志刚听了十分害怕。次日晨,丁志刚回家后看到丁某仍然躺在地上,脸色苍白,人没有动静,身上用毯子搭着的,当时丁志刚吓得转头就跑,遂逃往他乡。
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丁志刚发现他人与其妻子通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丁志刚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肯定是构成犯罪,但为什么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的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有杀人的故意,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有伤害的故意,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境,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罪。
在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时,有时难以区分,应当对侵害行为置于当时的环境中了解和判断,比如事情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何以及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实施方法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判断,以用来判断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是主观上是故意伤害他人还是想置于他人死地。当然,有时行为人故意内容难以确定的,比如,行为人用匕首击他人要害部,既有伤害故意,又有间接杀人故意的,应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造成死亡结果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在本案中丁志刚因妻子与他人通奸,使用木棒打击对方,可以推出丁志刚对他人有伤害故意,从上述案件的整个情况来看,丁志刚并不希望对方死亡,并无杀人的故意。所以最后法院认定丁志刚故意伤害丁某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