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房子真的能一人分一半吗?
小王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结婚时将妻子小李的名字加在了该套房的房本上,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小李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半分割房产;小王则认为因政策原因,才不得已加上小李的名字,实属婚前财产不应分割。该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财产及财产出资的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因此,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是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作出的裁判才能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
本案中,小李虽主张对半分,但无证据证明小王将房产一半份额赠与自己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法院酌情判决小王分得80%的份额,小李分得20%的份额。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呢?
(1)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4)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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