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未经判决都不得确定有罪,如何保障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简而言之,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定罪权力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的“假想罪名”评价都是毫无意义的。特别是近年来网络上形形色色的舆论产生的不同社会效应,“谁谁谁应当无罪释放”、“谁谁谁应当判死刑”等等,充当起了网络上的“审判法官”的角色。无形中也引起一批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跟帖、谩骂,表现更多的是根据自己的“主观遐想”畅所欲言,并非是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发表意见。
首先了解区分一个概念,很多人分不清为什么有时候叫“犯罪嫌疑人”,有时候却叫“被告人”,TA们是同一个人吗?
其实如何区分很简单,只要以人民检察院是否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分界线。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而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为被告人。“粤龙法务”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的,而统一称为被告人。
其次是关于举证责任方面的内容,作为刑事诉讼案件,明确由控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的。一旦出现疑案应作无罪处理,例如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是第一审阶段的无罪判决。
理论上人们更关注的是“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意思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本身就是无罪的。而相对的“有罪推定”是对纠问式诉讼制度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即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可视为罪犯,并给予相应待遇。这个点不做深究,只是有个对比了解即可。
说到“无罪推定”,更多引申的到的是“疑罪从无”,其实“无罪推定原则”中包含了“疑罪从无”的要求,但又不完全一样。《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要体现的更多的是无罪推定的精神,而不是疑罪从无精神。无罪推定代表的是一种无罪法律地位的推定。也即是想体现出未经法院确定有罪,被告人在法律上应当享有被推定的诉讼地位。而疑罪从无原则所想体现的是一种裁判规则或方法,也即是法官在审理时,如果定罪的证据不足或者存疑,都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内容,那就是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论是公、检、法,都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而且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也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实务中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受到法律予以保护的,也就说诉讼参与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去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最主要的还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公、检、法有义务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具有告知义务,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此处所指的是有效辩护,要求是实质意义上的辩护。自行辩护的在整个诉讼过程都可以提;委托辩护则有所区别,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委托辩护,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被告人有权随时都可以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辩护的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提。当然司法机关有义务制止妨碍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而诉讼参与人也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