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网友咨询:
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律师解答:
如果共同保证人之间相互要追偿,除非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及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有约定,否则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如果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不能证明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享有向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
律师补充: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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