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赠与还是借贷?
子女刚刚毕业后,一般没有购房能力,尤其是男性,在我国特有国情下,要结婚首先要解决住房问题。一般父母为了改善子女居住条件或者为了子女婚配等都会竭尽所能帮扶子女。那么,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如何认定呢?习法认为,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子女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属于子女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被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自然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点实践中争议不大。
二、子女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除非有特殊约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第四款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婚前个人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基于父母子女间亲密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父母子女之间一般可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赠与情况,往往是争议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购房后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意义的共识,认定父母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和客观国情。但为了避免争议,还是建议如果父母本意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最好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且最好经过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才能最终有效确认。
三、父母借款给子女购房的情况。
前两点论述的前提是父母本意是赠予出资款为子女购房,如果父母本意只是借款买房,那就另当别论了。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但既然子女已经成年,已经作为独立主体生活工作,是否继续为子女出资投入并非父母的法律义务,不能基于与父母的血缘身份关系而当然认定父母的借款系赠与,否则就是对父母的裹挟,也违反公序良俗。一般在父母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父母来承担举证责任。该类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非离婚析产纠纷,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规定及司法解释。
实践中大多数观点也更倾向于,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出借资金,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返还,乃父母自愿处理债权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这样有利于保障父母方权益,给父母方回旋的空间,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
综上,如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未明确对该出资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温馨提示我们这些伟大的、疼爱子女的、可以为子女付出一切的中国特色的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或者购车等大额一次性支出时,最好提前先说好,在借款前要求子女写好借条,转账时做好备注并保留相关转账记录。凡事都要讲规矩,能有效避免在出现家庭纠纷时既伤心又赔钱的情况发生。尤其是钱财给子女也就罢了,要是子女再出现离婚争议,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那就更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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